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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079号

铜陵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三万,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作来,张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79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三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家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作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作来。

被执行人:张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李运华

审判员 陈浩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