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257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明,男。
被执行人:潘宗信,男。本院在执行刘德明申请执行潘宗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伍佰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红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