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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205号

宋保印、路剑侠与张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保印,路剑侠,张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05号原告宋保印,居民。原告路剑侠,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印、路剑侠诉被告张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印、路剑侠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印、路剑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印、路剑侠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穆 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瑞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