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05号原告宋保印,居民。原告路剑侠,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印、路剑侠诉被告张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印、路剑侠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印、路剑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印、路剑侠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穆 硕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瑞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