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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1509号

刘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连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1509号原告刘某。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戎福友

审判员  宋笑嫣

审判员  刘亚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