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1509号原告刘某。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戎福友
审判员 宋笑嫣
审判员 刘亚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奇 来自
刘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1509号原告刘某。被告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戎福友
审判员 宋笑嫣
审判员 刘亚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