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1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建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益道,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兴燕,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益道,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建设,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盛和,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雷建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辉,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建华、朱兴燕与被上诉人刘建设、朱鹏、雷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建华及上诉人马建华、朱兴燕的委托代理人张益道,被上诉人刘建设及委托代理人施仪,被上诉人朱鹏的委托代理人王盛和,被上诉人雷建荣及委托代理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上诉人马建华、朱兴燕以”欲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马建华、朱兴燕的撤诉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建华、朱兴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上诉人马建华、朱兴燕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凤梅
审判员岳瑾
审判员胡宏睿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