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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姚家顺、田书芝与被告田小然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姚家顺,田书芝,田小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31号原告姚家顺,男,1951年5月13日生,汉族,满城县。原告田书芝,女,1951年5月12日生,汉族,满城县。被告田小然,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家顺、田书芝与被告田小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家顺、田书芝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家顺、田书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家顺、田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姚家顺、田书芝负担。

审 判 长  袁 诚

审 判 员  刘大群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