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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596号

上诉人田广召与上诉人钱长应,被上诉人崔永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广召,钱长应,崔永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广召,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永红,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倩,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长应,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幸军,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永周,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田广召因与上诉人钱长应,被上诉人崔永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

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