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00323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卢仁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海峰,陕西省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施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焦润潮
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继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