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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00323号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00323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卢仁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海峰,陕西省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施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焦润潮

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继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