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87、3688、3703、3716、3723、3732、3733、3763、3769、378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婷,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东方,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东方国际金融广场**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国哲。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飞利浦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飞利浦科研大楼**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程惠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