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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9号

黄静敏与黄中胆、袁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黄静敏。

被告:黄中胆。

被告:袁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敏诉被告黄中胆、袁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中胆、袁沃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中胆、袁沃华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敏撤回对被告黄中胆、袁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4元,由原告黄静敏负担。

审判员  冯建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麦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