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黄静敏。
被告:黄中胆。
被告:袁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敏诉被告黄中胆、袁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中胆、袁沃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中胆、袁沃华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敏撤回对被告黄中胆、袁沃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4元,由原告黄静敏负担。
审判员 冯建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麦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