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660号原告邱尔坚,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杨正华,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尔坚与被告杨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邱尔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尔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邱尔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初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立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