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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420号

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与周志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周志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420号原告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高谢村。法定代表人徐士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智,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志安,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邮都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远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