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初字第1683-1号 原告孙清刚,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朱秀华,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刚诉被告朱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朱秀华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30000元及第三人王斌所有的车辆一部(鲁G×××××)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秀华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第三人王斌所有的鲁G×××××车辆一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