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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683-1号

孙清刚与朱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清刚;朱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初字第1683-1号 原告孙清刚,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朱秀华,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刚诉被告朱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朱秀华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30000元及第三人王斌所有的车辆一部(鲁G×××××)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秀华银行账户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第三人王斌所有的鲁G×××××车辆一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