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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782号

陈大贵与刘正琼、陈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陈大贵,刘正琼,陈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陈大贵。被告刘正琼。被告陈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贵诉被告刘正琼、陈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经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大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大贵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