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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726号

江卫兵与王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江卫兵,王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江卫兵。被告王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卫兵与被告王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卫兵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卫兵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