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江卫兵。被告王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卫兵与被告王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卫兵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卫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卫兵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