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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287号

龙治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治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87号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龙治余,男,1983年3月19日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龙治余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被执行人龙治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龙治余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23日将本案件移送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龙治余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