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4号原告靖江市铭威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山南路16号2幢。法定代表人浦华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新铭,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桥南首。法定代表人倪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利群,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铭威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铭威化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接下页)
审 判 长 戴佺
代理
审判员 陈洁
人民陪审员 黄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