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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法执字第34-2号

王丽华与王立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华,王立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检验二室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立臣,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丽华与王立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继承人袁喜珍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9,225.76元划拨到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费50元,由王丽华承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长友

审 判 员  纪振玲

代理

审判员  赵宪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