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集团检验二室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立臣,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丽华与王立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继承人袁喜珍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9,225.76元划拨到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费50元,由王丽华承担。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长友
审 判 员 纪振玲
代理
审判员 赵宪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