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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3080-1号

方文杰、王士忠与田月欣、田月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文杰,王士忠,田月欣,田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080-1号申请人方文杰,承德市隆化县旧屯乡偏桥村偏桥018号。申请人王士忠,安国市北都村向阳胡同9号。被申请人田月欣,定州市北城区东关村后街60号。被申请人田月峰,定州市北城区东关村后街60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30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田月欣驾驶的冀F×××××-冀F×××××半挂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以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月欣驾驶的冀F×××××-冀F×××××半挂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