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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赫菊娥诉被告李新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赫菊娥,李新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一初字第498号

原告:赫菊娥,女。

被告:李新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赫菊娥诉被告李新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赫菊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晓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赫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菊娥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