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遂民初字第1501号

原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王成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机构代码:57633669-0法定代表人马蕴丽,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成超,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河南中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