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13号
原告:徐某,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丁佩文,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高中文化,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8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分别生育魏飞燕、魏珊珊、魏伟伟、徐绍翔四个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讼到院。另查: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双涧镇政府东两间两层门面房、双涧镇魏圩村圩东庄三间两层半楼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
二、原、被告自愿将两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两子女。其中位于双涧镇政府东两间两层门面房归其次子徐绍翔所有,另一处位于双涧镇魏圩村圩东庄三间两层半楼房归其长子魏伟伟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康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