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25号
原告:黄某,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