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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25号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25号

原告:黄某,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