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27号
原告:赵艳丽,女,满族,1966年9月4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11196609041825。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街39号楼5单元1层67号。
被告:叶福贵,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系鞍钢房产有限建筑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会计师,身份证号:210302196307142413。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150栋2单元2层17号09。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丽与被告叶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丽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