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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27号

赵艳丽 叶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艳丽,叶福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827号

原告:赵艳丽,女,满族,1966年9月4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11196609041825。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街39号楼5单元1层67号。

被告:叶福贵,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系鞍钢房产有限建筑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会计师,身份证号:210302196307142413。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和平路150栋2单元2层17号09。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丽与被告叶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丽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