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楠,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学韩,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华,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11.5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6031.5元,由原告四川家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淙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兰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