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461号罪犯陈云国,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玉红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云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陈云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玉中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3月4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7月4日、2012年8月24日、2013年12月13日裁定对罪犯陈云国共减刑三年零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云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云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刘春梅
审判员 向艳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