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0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被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娟 百度搜索“”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0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被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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