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孟宪荣,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罗廷武,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胡长凤,女,195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栖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罗廷武、胡长凤仍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对胡长凤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经天路29号摄山星城听竹苑02幢三单元106室查封。现该房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他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长凤名下坐落在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某某城某某苑XX幢X单元XXX室(楼盘名称:某某城某某苑,销售许可证号:(2009)151,丘权号:887440-II-6)房屋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明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