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欧树源,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吴燕如,女,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树源与被执行人吴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福明
审 判 员 卢俊生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卓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