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54号
申请执行人:杨挨平,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玉峰,女,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挨平与被执行人白玉峰、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白玉峰所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白玉峰所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