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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54号

杨挨平与被执行人白玉峰、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挨平,白玉峰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54号

申请执行人:杨挨平,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玉峰,女,汉族,1959年8月26日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挨平与被执行人白玉峰、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白玉峰所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白玉峰所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