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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16号

陈政栋与崔天安、宋启保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政栋,崔天安,宋启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陈政栋,居民。被执行人崔天安,农民。被执行人宋启保,教师。申请执行人陈政栋与被执行人崔天安、宋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启保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启保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3971.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明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