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陈政栋,居民。被执行人崔天安,农民。被执行人宋启保,教师。申请执行人陈政栋与被执行人崔天安、宋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启保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启保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3971.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明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