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267号罪犯王国蕊,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3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9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国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蕊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吴 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