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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执恢202号

汤胜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墩上支行;汤胜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702执恢202号 汤胜梅: 你与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墩上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墩上支行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5954.91元。 二、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户名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70066710300000106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十月二十一日 () 联系人:朱长明联系电话:189××××8615 本院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8号邮编:247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