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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312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312号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联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