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马家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民,该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波,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强,男,201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理人:王玉,系王智强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昕坤,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智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民、周波,被上诉人王智强的法定代理人王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和、梁昕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为1099元,由固镇县城关镇卫生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宏波
审 判 员 庞 玲
代理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