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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434号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建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建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司马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学敏,该公司职员。被告赵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