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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逊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英××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英××,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英××,男,汉族。被告刘×,女,汉族。

原告英××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英××承担。

审判员  张彩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