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英××,男,汉族。被告刘×,女,汉族。
原告英××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英××承担。
审判员 张彩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虹 来自:
原告英××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逊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英××,男,汉族。被告刘×,女,汉族。
原告英××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英××承担。
审判员 张彩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