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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刑执字第275号

韦高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韦高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河市刑执字第275号 罪犯。文化程度和现服刑监所)。 ××××年××月××日,本院作出了(××××)×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将(对)罪犯某某(写明减刑的具体刑期或者宣告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某某减刑(或者假释)的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写明认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对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中所列事实、证据查证的结果)。

本院认为,……(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减刑或假释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裁定维持减刑或者假释的,分别表述为: (一)裁定维持减刑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的×××减刑的刑事裁定。” (二)裁定维持假释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的×××假释的刑事裁定。” 第二,裁定撤销减刑或者假释的,分别表述为: (一)裁定撤销减刑的,表述为: “撤销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的×××减刑的刑事裁定。” (二)裁定撤销假释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的×××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某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黄国斌

审判员 韦礼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