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37号
原告:黄健,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蔡正冲,男,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系原告的舅舅。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立新,男,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南京双黄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健与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黄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秀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