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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37号

黄健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黄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健,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黄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637号

原告:黄健,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蔡正冲,男,农民,住江苏省启东市。系原告的舅舅。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立新,男,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南京双黄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健与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双黄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秀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