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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316号

车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车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316号

原告:车某,女,生于1985年10月22日,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卢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车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