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316号
原告:车某,女,生于1985年10月22日,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卢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车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