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49号
原告:杨帆,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8012300612。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山南新安委21组山南街67-11号。
被告:邓莹,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4198607192027。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与被告邓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