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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49号

杨帆 邓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帆,邓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49号

原告:杨帆,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8012300612。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山南新安委21组山南街67-11号。

被告:邓莹,女,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4198607192027。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与被告邓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