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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87号

宋业洲与范成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业洲,范成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87号

原告:宋业洲,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孝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炎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成桂,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成梅,女。

委托代理人:郑家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业洲诉被告范成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95元,由原告宋业洲负担。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