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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232号

马艳玲与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艳玲,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玲,女,1972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付生,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艳玲与被执行人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于2015年4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2015)鹤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艳玲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鹤民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付生、鹤壁基磊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