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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219号

刘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欧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欧某,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