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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0-1号

于继发与王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继发,王振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于继发,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振民,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黎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于继发诉被告王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继发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振民给付借款及利息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4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振民的工资收入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建华至额满40400元止,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王振民已向本院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