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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796号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与上海市奉贤县柘林镇第一养鸡场环保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行政
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奉贤县柘林镇第一养鸡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79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74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796号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卫永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月。被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县柘林镇第一养鸡场,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上海市奉贤县柘林镇第一养鸡场环保一案中,查明上海市奉贤县柘林镇第一养鸡场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具备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新

审判员沈新章

审判员顾威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丹凤

审判长  张国新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沈新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