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瑞民二初字第108号

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仁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9-08-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98405-3。地址:云南省瑞丽市瑞江路南段与320国道交汇处金星商城。法定代表人成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龙,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东,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仁权,男,白族,1995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大理市,现住瑞丽市。委托代理人高李波,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仁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瑞丽市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俸桂仙

审判员王海珍

人民陪审员 荣   丽   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   淑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