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执字第00282-2号

鑫鸿交通工业有限公司与刘世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鑫鸿交通工业有限公司,刘世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82-2号

申请执行人:鑫鸿交通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黄毅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世雪,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被执行人刘世雪未履行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鑫鸿交通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世雪给付赔偿款6559.4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世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世雪未履行,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刘世雪妻子吴三在银行有存款6609.4元,现被执行人刘世雪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吴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09.4元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