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82-2号
申请执行人:鑫鸿交通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黄毅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世雪,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被执行人刘世雪未履行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鑫鸿交通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世雪给付赔偿款6559.4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世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6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世雪未履行,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刘世雪妻子吴三在银行有存款6609.4元,现被执行人刘世雪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吴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09.4元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