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70号原告陆晓慧,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7XX****XX。被告赵磊,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慧与被告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