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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224号

原告冯太祥与被告杨战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冯太祥,杨战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冯太祥,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战云,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诉讼代表人徐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太祥与被告杨战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冯太祥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斌 来自